主题: 单位组织团建活动,职工溺水身亡是否算工伤?

  • 法治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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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6/25 23: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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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武是从黑龙江到大连市某单位应聘入职的职工,在去年8月25日上午,小武所在的部门组织员工到星海湾海滨浴场搞团建活动,小武在下海游泳过程中因脚抽筋溺水,同事发现后立即下水对小武开展营救,还有的同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小武被救上岸后在第一时间里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尽管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未保住小武的生命。第二天下午2时17分,小武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由于小武发生溺水后经抢救无效,在不到48小时内死亡,单位认为小武应当是工伤,遂向大连高新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高新园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令单位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1月20日,高新园区人社局作出高人社工伤认字第05190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认定小武的死是工伤。

       小武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得知噩耗后,连忙从老家黑龙江赶到大连,摸着儿子的尸体悲痛万分,其后小武的父亲精神恍惚,母亲则整天以泪洗面。得到儿子不是工伤的消息后,两位老人更是一病不起。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小武是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过程中发生溺水,应当属于工伤,便主动代理小武的父母将高新园区人社局起诉到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小武是工伤的行政行为。

       听说王金海律师帮助自己打官司,而且还是“民告官”,小武的父母连连叹息,认为这个官司很难赢,多次表示这个官司“死马当活马医”吧,让王金海律师不要有任何负担。

      由于疫情防控要求,今年4月15日,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通过网络开庭。

       小武一方认为:小武参加的此次团建活动,是单位常年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单位自主经营的一部分,单位有计划、有专项资金,职工参加属于正常工作的一部分,目的是进行团队软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凝聚力,不断提高职工在单位的工作效率。小武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溺水导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小武的单位向法庭出具了书面证明,单位设立激励经费制度,目的是提高员工敬业度,资金专款专用,以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为目的。部门经理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团队建设活动。团队建设活动的范围为:团队就餐、团队户外活动、团队体育活动和唱歌活动、团队软技能培训,经费预算每人每年500元,部门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团建活动,团建活动的内容由部门内部协商确定。

       本次团建活动前,小武所在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参加团建活动的名单。活动前一周下的通知,有在海边玩水的计划,部门一共32人,实际参加26人,有6人因事请假。

       高新园区人社局一方认为:小武参加的活动是其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社交活动而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内容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项活动系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加,且下海游泳不是此次活动规定的内容,故小武所受伤害不具有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工伤认定要素,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故不同意小武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武在参加其所在部门在星海湾浴场举办的团队建设活动时下海游泳发生溺水事故,随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于次日下午医治无效死亡。小武所在单位设有激励经费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经费用于开展团队建设活动。此次部门组织团建活动前曾经向单位申报过经费,活动前已通知参加人员自备游泳衣游泳裤。

       法院认为,小武所在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小武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应视为因工外出,小武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发生溺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今年6月24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93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高新园区人社局作出高人社工伤认字第05190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高新园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小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50元,由高新园区人社局负担。

       王金海律师提醒单位:暑期已经到来,单位在海滨组织团建活动时,一是活动时间、活动内容要按规定通过单位部门报批,要有书面的团建计划和参加团建活动人员名单。二是在具体组织团建活动时,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职工安全。三是参加团建活动的员工一定要有工伤保险,职工在团建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后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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