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是疫情防控期的单位没有提供口罩和防护服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
小朱今年26岁,他老家在河南郸城,去年12月份在大连某物流公司找到一份工作,月工资3000元。今年春节后,突然爆发了新冠疫情,小朱从老家返回大连后,其所居住的小区按照疫情期间网格化管理模式,严格控制人员出行并限制各种非日常生活所需企业复工经营,以达到减少人流量聚集,控制疫情传播的目的。
小朱的单位是一家经营物流的小微企业,春节后工作非常忙。但小朱认为,单位没有防护服,甚至连其码的口罩都不给配备,所以他认为单位没有给他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加上自己也必须按政府要求自行隔离14天,所以拒绝上班,并提出辞职。小微企业单位领导非常生气,告诉小朱不来上班就算了,也不按规定给付他防疫期间1个月的工资。
今年3月3日,小朱通过“12348”电话咨询,在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的、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通过电话热情地为小朱解答。王金海律师认为,小朱返回大连后,依照政府的要求自行隔离14天是正确的,单位应当给付这14天工资。14天之后,小朱认为单位的工作环境不符合联防联控要求,拒绝上班,并提出辞职,单位领导明确表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如果属实,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给付他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由于小朱是农民工,符合疫情防控期间大连市司法局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所以,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担任小朱的代理人,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付小朱半个月工资和1个月的工资补偿4500元。
小朱的单位称,面对从来没有遇到的疫情防控,确实很迷茫,有些防疫物资根本买不到,但依照政府疫情防控方面的指导意见,才逐步恢复了正常生产。小朱一方认为,自己也是按照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自行隔离,本来想到单位上班,但单位连个口罩和防护服都没有,自己的安全没有保障,所以就提出辞职了,但单位应当给自己一些补偿。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李婷仲裁员是小朱案件的仲裁员,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对于单位的诚恳态度,小朱很满意,表示可以退一步,只要单位给他补偿一个月工资就同意和解。
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王金海和金普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李婷仲裁员的帮助下,某物流公司和小朱达成调解协议,某物流公司给付小朱1个月工资3000元补偿,小朱撤回对某物流公司的仲裁请求。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普法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提出的复工复产条件有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差距,但这绝对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造成的,所以劳动者以单位不提供口罩和防护服为由认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非常牵强的。希望以后遇到类似问题,单位与职工之间多沟通,互谅互让,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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