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七旬老人毒狗案判了 维持开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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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6/12 1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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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70岁老人毒死9条宠物狗案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大连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张晓林之前做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和赔偿狗主人3.11万元的处罚。

      侦查机关根据监控录像调查发现,事发当天下午,一名70多岁的老年男子,手持含有有毒物质的牛肉粒、火腿肠片的塑料袋乘坐电梯,并将这些有毒物质向电梯和四楼空中花园到处投撒,导致小区9条宠物狗食用后死亡。案发后,警方很快锁定了这名涉嫌投毒的老人马某,并将其控制。因没有宠物狗的血统证书,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毒死的宠物狗无法作出价格认定,公安机关经咨询狗市经营业户,计算出案涉被毒死的9条宠物狗市场价值为15550元。

      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郭某等7名宠物狗主人也向开发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马某索要2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赔偿。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否认。但马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目前身体及精神状态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且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投放有毒害性物质,造成9条宠物狗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马某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同意按照案涉宠物狗价格的二倍予以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超出各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超出部分,无据认定,不予支持。

      最终,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等7人共 311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法宣判后,郭某等人不服开发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法官后语:美好的家园依靠大家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互相包容。喜欢养宠物狗的人,必须有“大家”观念,饲养时要按时注射疫苗,并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遛狗时要栓好安全绳,不要随地大小便,切实爱护好公共环境卫生。不爱好养宠物的人,也不要有过激行为,用有毒食物杀宠物不但会毒害宠物,还会危及到人特别是孩子的生命安全,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有问题应该经正常途经向物业、社区甚至公安机关反映。出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手段理性维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损害赔偿,过高的精神赔偿要求于法无据,当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王艺文 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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