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新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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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5/25 23: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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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广大市民非常关心,为提前了解这部草案,特邀大连好人、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进行解读。

王金海律师说:依照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不一,导致夫妻一方欠款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一方时,一般把夫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共同偿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非常困难。本次《民法典》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一步给予明确,提出“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夫妻共同借款时,共同签字非常重要。

2017年3月,李恩和吕兵(均为化名)为发小,李恩和妻子张琴(化名)来到吕兵家,声称儿子要结婚,向吕兵借5万元钱,“五.一”儿子结婚,婚礼酒席结束后用收的礼金偿还。李恩还给吕兵打了借条,承诺月利息2分,如果不还,愿意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张琴还拿出自己的工资卡交给吕兵,说用每个月的工资还,并告诉吕兵工资卡密码。

转眼过了“五.一”,李恩的儿子婚礼也结束了,也没见李恩还钱,用李恩妻子张琴的工资卡到银行去取钱,密码对,但卡里没钱。吕兵非常生气,打电话问李恩要钱,李恩说,儿子婚礼的礼金全部让儿媳妇拿走了,借吕兵的钱一定还,只是时间再延一延。

转眼二年过去了,李恩也未还钱,吕兵委托王金海律师将李恩和张琴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还款,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并承担律师服务费。经王金海律师调查,李恩与张琴在2014年10月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二人在向吕兵借款时不是夫妻。

法院给李恩和张琴打电话,二人不接电话,也不到法院取传票,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开庭。经审理后认为,吕兵手中的借条只有李恩一人签名,虽然吕兵手中有张琴的工资卡,由于张琴拒不到庭,无法证明张琴有债务加入及李恩所借款项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

今年5月22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1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恩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吕兵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到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律师服务费5000元由李恩承担。驳回吕兵对李恩前妻张琴的起诉。

王金海律师说,如果李恩和张琴在借款时没有离婚,由于借条只有李恩一人签字,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借款项用于儿子结婚办婚礼,依照现行法律,法院可以判决李恩和张琴共同偿还。但本案在借款时,李恩和张琴二人不是夫妻,李恩所借款项就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张琴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在开庭时张琴没到庭的情况下,吕兵仅凭手中持有张琴的工资卡就无法证明张琴有加入债务、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建议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依照《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让夫妻二人共同签字,这样就可以证明系夫妻或共同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了。

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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