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劳务公司把农民工工钱给了包工头 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治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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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5/4 22: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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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大姐老家是本溪人,是一个农民工,今年52岁了。兴利劳务公司(化名)在大连东港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将工程砌砖的施工转包给包工头叶某,叶某雇佣孙大姐到工地做饭,每天管吃管住,工钱一百元。

      工人们说,孙大姐干活利落,大家都爱吃她做的大锅菜和馒头。

      孙大姐说,平时吃、住在工地,也不花钱,偶尔花钱还得向老板打借条,老板叶某说,工钱到年底一起结。

      令孙大姐没想到的是,到了年底,老板叶某说,发包方兴利劳务公司没有跟他结账,孙大姐的工钱一时算不了,只能先给她打一个18800元的欠条。孙大姐一听说火了,自己辛辛苦苦打工好几个月,到了年底总不能拿个白条回家吧?

      孙大姐拿着白条来到信访部门投诉,被告知她是农民工,与包工头叶某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信访部门无法处理,建议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了解到孙大姐的情况后,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决定为孙大姐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帮助她打官司。指派大连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大连好人王金海律师担任孙大姐的代理人,将包工头叶某、兴利劳务公司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包工头叶某给付孙大姐18800元工钱,兴利劳务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兴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给付包工头叶某人工费的明细,证明已经将人工费全额打入包工头叶某的个人账户,并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工头叶某听说自己被起诉了,连忙逃回浙江老家,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其公告送达。考虑到劳务公司已经将人工费全部打入包工头叶某的个人账户中,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包工头叶某给付孙大姐工钱18800元,驳回孙大姐对兴利劳务公司的起诉。

      孙大姐说,劳务公司不该将自己的工钱给“不靠谱”的包工头,现在包工头叶某跑了,如果劳务公司不承担责任,自己的官司就白打了。于是,孙大姐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仍委托王金海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免费帮她打官司。王金海律师说,由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未实施,而劳务公司也有证据证明不欠包工头叶某的人工费,所以这样的官司非常难。二审中,法律援助律师强调劳动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资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没想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自己的观点,2019年11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 02民终618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兴利劳务公司对包工头叶某拖欠农民工孙大姐的18800元工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金海律师说,坦率地讲,二审判决追加劳务公司对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是一个部门规章,而且还是暂行规定。如果是今年5月1日之后,依照新生效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这样劳务公司也不就会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包工头个人帐户,而是直接打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刘灵芝教授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推动了《条例》的立法和生效。以后再发生包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跑路的情况,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这就意味着发包方承担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了明确的立法,法院判决也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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