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大连中级法院网络直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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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4/22 20: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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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上午,大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张某良、张某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良委托他人制作印有“法尔诺德”商标的包装盒、封口贴纸等,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伙同其弟弟被告人张某帅网购来源不明的营养素,将营养素分装于假冒“法尔诺德”商标的包装盒内、张贴封口贴、在假冒“法尔诺德”商标的外包装盒加盖印码,向张某良原工作单位大连市沙河口区易合营养素商行的老客户进行销售,由张某帅负责送货。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法尔诺德”商标的硒片、益清、Q10三种营养素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6181元。扣押的假冒法尔诺德商标的上述三种营养素共计27792元。综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63973元。张某良、张某帅违法所得122780元。经查,法尔诺公司是 “法尔诺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维生素制剂、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添加剂等。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北京法尔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张某良、张某帅已销售及本案扣押的法尔诺德系列营养素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良家中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假冒“法尔诺德”商标的营养素及剩余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封口贴纸、印码机、收据、印章等。

      张某良于2016年在大连市伪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出租房屋内将该印章及盖有该印章的《专用收款收据》收缴,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000元;被告人张某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良、张某帅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伪造的印章予以没收。

      张某良、张某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无异议,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庭审时上诉人及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大连中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董立群介绍说,自2017年以来,大连法院作为辽宁省目前唯一实质化运行知识产权 “三合一”审判的法院,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于知识产权庭(团队)实行三合一审理,其中,知产刑事审判是“三合一”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2017年以来,大连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53件,审结48件,判处被告人98人,判处罚金5500余万元。审理的案件涉及茅台、五粮液、LV、KANZO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下一步,大连中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优势,精准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董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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