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诚信3.15:大连法院重拳打假 全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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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3/14 21: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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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社会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据悉,大连中级法院全面梳理和总结了一年来审理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2019年以来,大连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罚在惩治犯罪分子和震慑潜在犯罪的积极作用,目前审结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进一步减少。2019年全年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30件,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9件,同比分别下降96.7%和5%。二是涉案类型和行为趋于集中。从案件数量上看,生产、销售假药罪数量最多,共计19件,占总数的63.3%,其次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计8件,占总数的26.7%。三是涉案销售渠道、犯罪手段多样化。除传统上门兜售、门店销售外,通过淘宝、***等网络方式进行进货、宣传、销售等行为越来越多。四是犯罪分子呈现低龄化特征。被告人年龄多为80、90后,经常使用网络工具,个人文化程度偏低,多为小作坊式个体经营,规模不大,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根据大连地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总体情况,特别是针对疫情爆发以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生产假冒伪劣的防护产品和物资、假借防治疫病名义制售假药和劣药等手段牟取暴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大连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打击力度,从严从快打击治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切实维护大连地区特殊时期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通过互联网云平台,采取全程无接触远程庭审,从严从快审结涉疫情防控案件,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利用云平台顺利审结一起我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制售伪劣消毒液案,下一步大连两级法院拟扩大云平台的适用范围,尽快实现远程提审、开庭等庭审活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严惩,尤其是要依法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民群众身体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与惩罚并行,对于主观恶性较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被告人,要从严惩处,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而对于部分因文化素质较低,自身对犯罪行为缺乏辨别力以及危害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的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突出打击重点、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加大财产刑和禁止令的适用,通过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收缴作案工具,禁止犯罪分子在一段时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等措施,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大连两级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国家、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要求,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综合治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各类犯罪,为大连地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超等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超于2018年5月23日投资成立大连超洁新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东风村冯家屯332-3号,经营范围为洗涤用品研发及加工。被告人王某忍与被告人王某超系父子关系。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雇佣的工人。

2020年1月底疫情爆发后,因陆续有客户联系被告人王某超是否销售消毒液,被告人王某超即与被告人王某忍商议销售消毒液谋利。被告人王某忍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分三次联系以前工作的单位大连安泰正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量购入“力波牌消毒清洗剂”,并由被告人王某超驾驶辽B172FW福田牌货车运回冯家屯的厂房。原料运回后,三被告人具体分工为被告人王某忍、李某某利用王某超厂房内的设备掺水、勾兑消毒液,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负责对外销售勾兑的消毒液并收取销售款,被告人王某超还负责开车送货。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将掺水、勾兑的消毒液销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0号小区及大连市金州区北乐大市场的多个商铺,并被消费者购买,销售金额合计51 600元。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查扣了用于勾兑的“力波牌消毒清洗剂”55桶(25公斤规格)以及已经勾兑尚未销售的消毒液439桶(3.8公斤规格)。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案涉的勾兑消毒液有效氯的含量为3.2%(标签标明量为4.5-5.5%),属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李某某将合格消毒液掺水勾兑后,致产品中有效含氯浓度下降至合格标准以下,使消毒液的应有消毒性能降低,销售金额为51 6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人在国家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均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按照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决被告人王某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下面向大家介绍2019年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例。

案例2.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杨某(已判刑)等人在没有取得兽药生产及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斯普瑞药业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斯普瑞公司)委托他人带料加工或订做加工兽药,并将取得的兽药命名为“斯普瑞疫毒快克银翘散”(以下简称 “疫毒快克”),同时在该兽药的外包装上标注河南得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康公司”)依法取得的相关批准手续。其中标注了生产企业为得康公司;商标为斯普瑞;兽药GMP证书号为(2011)兽药GMP证字30号;生产许可证号为(2011)兽药生产证字16074号;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2)160745172。被告人王某某自2012年春节后通过杨某负责联系协商生产以及按照李某某(销售人员,已判刑)提供的疫毒快克需求数量通过货运公司进行发货,共生产疫毒快克732箱,从2010年9月至2014年6月间,通过李某某销售给栾仕科经营的庄河市福润森畜禽技术服务部1109箱(每箱12盒、每盒10袋、每袋价格人民币10元),销售总额为1330800元,从仓库扣押10箱的未销售货值为12000元,销售所得款项均由货运公司代收后汇入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内。

2015年11月18日,大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银翘散(疫毒快克)按《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二部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另查,2006年7月6日河南得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2月28日,该公司申请的斯普瑞商标获准注册,取得的兽药GMP证书编号为(2011)兽药GMP证字30号。2011年3月11日取得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为(2011)兽药生产证字16074号。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获得兽药产品“银翘散”的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2)160745172。

2015年6月30日得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卫军出具自述材料表示,“斯普瑞”商标注册后至案发前公司没有使用也未授权他人使用过该商标。

2007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斯普瑞药业名义与得康公司签订《产品定向加工协议》约定,斯普瑞药业授权得康公司生产“斯普瑞”系列产品;斯普瑞药业在销售过程中,以得康公司的名义进行市场运作;得康公司提供斯普瑞药业价格认可的半成品,斯普瑞药业订货时,得康公司依据双方协商的产品成份标准安排生产,斯普瑞药业对生产过程和环节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若得康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没按约定配方生产,责任由得康公司承担,得康公司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加工生产合格产品,得康公司除原辅料成本之外收取加工费,加工费用按箱收取,每箱24元,无任何其它费用。月加工量达到500件以上者,每箱加工费按20元结算。

2007年3月1日得康公司下发《得康二部管理办法》规定,“得康二部”系河南得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代加工公司的统称,得康二部有多个公司,各公司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2010年12月25日,得康公司下发《关于“得康”二部公司相关事宜的规定》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二部一律采取先付生产费用后生产的原则。月底结清本月费用,并预交下个月生产费用。否则,生产厂有权不予生产。凡使用公司原辅料及半成品者,二部公司需提前预交原辅料及半成品费用。否则,生产厂不予生产。被告人王某某以“斯普瑞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在该规定上签字。

裁判结果:庄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斯普瑞公司”名义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生产加工伪劣兽药 并对外销售,且销售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案例3.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被告人邹某某在辽宁省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7区6145号“现代体育”店铺业主张某某处,进购假冒注册阿迪达斯和耐克商标的服装,发货回自己经营的大连市旅顺口区勇达鞋帽商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841元。

裁判结果:大连市旅顺口区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邹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是假冒注册阿迪达斯和耐克商标的服装而购进并销售,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据此以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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